-----性侵幼女案件的立法之争和司法之惑
4月25日晚上七点,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第二期慧泉学术沙龙在文澜楼学术报告厅举行。此次活动特邀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法学博士刘仲屹经理,做了主题为“性侵幼女案件的立法之争和司法之惑”的学术报告。公司法学系副教授李刚老师做点评,研究生辅导员王健老师主持了本次活动。
刘仲屹经理首先从性侵幼女案件入手,讲解了在嫖宿幼女罪出现的十六年时间里,关于该罪的立废之争一次又一次地出现,引起了社会舆论地广泛讨论。刘经理梳理了性侵幼女类犯罪的法律渊源和嫖宿幼女罪的立法渊源,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讲解,进而指出了对于性侵幼女类型的犯罪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性侵幼女问题的立法之争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从理性的立法考量、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轻与重的衡量中认为嫖宿幼女罪有其立法的合理性;二是从幼女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等方面对对嫖宿幼女罪进行质疑。接着刘经理对嫖宿幼女罪的适用、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具体讲解了性侵幼女问题的司法之惑。嫖宿幼女罪所引起的争议是前所未有的,这不仅体现出社会公众对幼女权益的关怀,也显现出刑法在多种权益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的重要性,以及权益保护的失衡所带来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他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于我国的国际义务,与国际公约的“儿童优先保护”“无歧视无差别保护”等相关规定有悖;嫖宿幼女罪的设置会导致对幼女的多重伤害,事实上赋予了幼女的“性处置权”,同时与强奸罪存在内在冲突;嫖宿幼女罪的设置会出现保护不力、轻纵犯罪的情形。应该将幼女“卖淫”案件的打击锋芒直指组织者、强迫者、引诱者。
刘仲屹经理生动的报告赢得全场听众热烈的掌声。报告结束后,员工们就自己的一些理解和困惑同刘经理进行了热烈的交流和讨论。李刚副教授结合刘经理的报告,总结了自己的几点思考,他特别强调法律和教育要平行这一观点,法律是保护公民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教育应在保护幼女方面发挥更基础的作用,在教育中灌输性教育的同时施加以相关法律的保护。




